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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門更新於 2026/10/25

海上的界線怎麼劃?主張重疊時誰說了算?

從海岸的基線往外量:12 浬內是領海,屬於沿海國主權;再往外到 200 浬是專屬經濟海域,沿海國享有的主要是魚類、油氣等資源的專屬權利,外國船隻仍可通行。兩國海岸相距不到 400 浬,海域就會重疊,界線原則上要靠協議劃定,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己說了算。

建議先讀:第一島鏈不是一道牆,那它到底在做什麼?

從海岸往外,海域是怎麼劃分的?

一切從基線算起。基線通常是沿岸的低潮線;海岸線極為曲折,或岸外緊鄰一串島嶼時,可以改用連接各點的直線基線。基線靠陸地的一側是內水,往海的一側,1982 年簽訂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依距離分成幾個區域,每一區的權利都不一樣。

從基線起 12 浬(約 22 公里)是領海,沿海國的主權及於這片海域、上方的空域,以及海床與底土。外國船舶在領海享有「無害通過」的權利,可以通過,但通過時捕魚、測量或操演武器,就不再算無害。領海以外到 24 浬是鄰接區,沿海國可以採取必要的管制,防止或處罰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的行為。

再往外到 200 浬(約 370 公里),是專屬經濟海域。下方的海床與底土稱為大陸礁層,原則上同樣到 200 浬;大陸邊緣延伸得更遠時,大陸礁層可以跟著往外,但要送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審查,而且有上限:350 浬,或 2,500 公尺等深線外 100 浬。專屬經濟海域以外是公海,任何國家都不得主張公海的主權。

這些距離都從陸地量起。沒有陸地就沒有基線,也就沒有海域,所以海上的爭議最後常常回到岸上:哪一塊陸地屬於誰,能不能當作起點。

專屬經濟海域算是自己國家的海嗎?

不算領土。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的是「主權權利」,公約列得很具體:探勘、開發、養護與管理水體、海床與底土的天然資源,從漁業、油氣到利用海水、海流與風力發電;另外對人工島嶼與設施、海洋科學研究與海洋環境保護有管轄權。

其他國家的權利也寫在公約裡:所有國家在別國的專屬經濟海域,都享有航行、飛越,以及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的自由。雙方都必須「適當顧及」對方的權利,沿海國不能拿資源權利阻擋通行,外國船舶也要遵守沿海國依公約制定的法令。

執法也要有依據。例如公約明文允許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登臨、檢查與逮捕違反其漁業等生物資源法令的船隻;航行本身則是各國的自由,不需要誰的許可。

2026 年 6 月起,中國以回應日菲劃界談判為由,多次派船到台灣東側「執法」。台灣海巡署指出,6 月那一波行動中,中國海警船詢問商船的出發港與目的港,並宣稱擁有管轄權;7 月另一次巡航,兩艘海警船一度位於花蓮以東 54 浬,遠在領海與鄰接區之外。在那裡航行本身並無不可,爭議在於管轄的主張;把這種主張包裝成例行公事,正是灰色地帶手法在海上的樣子。

兩國的海域重疊時,誰說了算?

兩國海岸相距不到 400 浬,各自的 200 浬就會重疊。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重疊時,公約只給原則、不給現成的線:界線應在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求得公平解決(第 74、83 條)。領海重疊時,雙方若沒有另行協議,就以中間線為準,除非有歷史性所有權或其他特殊情況(第 15 條)。

談不攏時,公約有兩項安排。第一,在合理期間內無法達成協議,就應訴諸公約的爭端解決程序;不過國家可以事先聲明,把劃界爭端排除在強制仲裁等程序之外,中國在 2006 年就提出了這樣的聲明。第二,達成協議之前,雙方應盡一切努力作出「臨時性的實際安排」,而且這些安排不影響最後的界線。

協議也只拘束簽約的雙方。日本與菲律賓 2026 年 5 月宣布啟動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的劃界談判,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木原稔表示,日菲若達成協議,對第三方不具法律拘束力;台灣外交部也援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指出雙邊條約只對締約國有效。到 2026 年 6 月,日菲尚未正式開談,也沒有具體時程。

一小塊陸地算島還是岩礁,為什麼差這麼多?

因為海域從陸地量起,而公約把陸地分了等級。依第 121 條,島嶼是四面環水、滿潮時仍露出水面的自然陸地,可以和其他陸地一樣主張各種海域;但「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得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只剩領海與鄰接區。

算一下就知道差距:四周都是開闊海洋的一座孤島,若算島嶼,半徑 200 浬的海域約 43 萬平方公里;若只算岩礁,半徑 12 浬的領海約 1,550 平方公里,相差兩百多倍。2016 年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指出,這項規定的用意,就是不讓微不足道的地物產生大片海域,侵蝕有人居住的陸地與公海應有的範圍。

比岩礁更低的是低潮高地,退潮時露出、滿潮時淹沒,距陸地超過 12 浬時沒有自己的領海(第 13 條)。人工島嶼與設施則完全不算島,沒有領海,也不影響劃界(第 60 條)。地物的身分依自然狀態判斷,在礁上填海、蓋房子,改變不了它原本是什麼。

海域跟著陸地走,陸地的歸屬也就成了爭奪的對象。2026 年 6 月,中國暨南大學的研討會宣稱巴丹群島在法律上應屬中國所稱的「台灣島」;巴丹群島主權爭議一文的分析指出,這很可能意在削弱菲律賓以巴丹群島為基點主張海域權利的法律基礎:誰擁有那座島,誰就能從那裡往外量。

2016 年的南海仲裁,到底判了什麼?

菲律賓 2013 年 1 月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中國提起仲裁,由依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庭審理,常設仲裁法院擔任書記處。中國表明不接受、不參與;依附件七,一方缺席不妨礙程序進行。仲裁庭在 2016 年 7 月 12 日一致作出裁決。

裁決的核心有兩項。第一,中國主張對「九段線」內海域資源享有的歷史性權利,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就沒有法律依據。第二,南沙群島所有滿潮時露出水面的地物,包括太平島,在法律上都是岩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美濟礁與仁愛暗沙則是低潮高地,位在菲律賓的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之內。

判斷岩礁的標準,是地物在自然狀態下,有沒有能力維持穩定的人類社群,或維持不依賴外來資源、也不只是開採或採集資源的經濟活動。仲裁庭認為,派駐在島上的軍事或政府人員仰賴外部補給,證明不了這種能力;南沙在歷史上只有漁民短暫停留,以及 1920、1930 年代日本人經營漁業與開採鳥糞的嘗試。

仲裁庭也強調,本案不裁決任何陸地的主權歸屬,也不劃定任何界線,只回答一塊地能產生多少海,不處理這塊地屬於誰;中國 2006 年排除劃界爭端的聲明,因此沒有擋下這件仲裁。依公約,裁決只在菲中兩國之間、就這件爭端有拘束力;近年中菲在南海仍多次發生海上摩擦,美國參議院版的 2027 財年國防授權法案也要求制定南海危機管理策略。

這對台灣代表什麼?

台灣四周正好是幾國主張交會的地方。東邊,外交部指出日菲擬劃界的區域與台灣東部外海的專屬經濟海域高度重疊,呼籲兩國充分考量台灣的權益、與台灣協商,並指示駐日、駐菲代表處向兩國確認,談判不影響台灣依國際法享有的主權權利,也不影響 2013 年「台日漁業協議」與 2015 年「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的執行。

外交部也說明,專屬經濟海域是就海洋資源享有主權權利與管轄權的制度,不是領土或領海,日菲劃界因此不涉及台灣的主權歸屬。更直接的壓力來自北京:中國外交部稱日菲談判「完全非法、無效」,隨後派船到台灣東側「執法」,外交部則表示中國無權在台灣東部海域主張執法權。這套做法如何運作,見中國海警在台灣東側巡航的分析。

南邊,台灣管轄的太平島,是南沙群島中面積最大、滿潮時露出水面的地物,約 0.43 平方公里,島上有建築、燈塔、跑道與港口設施,仲裁庭仍認定它是岩礁。台灣不是仲裁的當事方;外交部 2016 年表示完全無法接受,理由包括裁決以「中國臺灣當局」稱呼台灣,仲裁庭也從未邀請台灣參與或徵詢意見,因此裁決對中華民國沒有任何法律拘束力。2026 年 7 月,外交部重申南海立場沒有改變,並主張台灣應納入多邊爭端解決機制。

兩件事有共同的結構:決定台灣周邊海域的場合,台灣常常不在桌上。依公約與條約法,仲裁裁決與日菲將來的協議都不拘束台灣,卻可能影響其他國家怎麼看待台灣周邊的海域,包括位在第一島鏈中段的台灣東側。除了表明立場,台灣能做的是讓既有的漁業機制持續運作,並且不替對方完成「執法」的最後一步:海巡署要求船舶不要回應所謂的登檢,就是這個用意。

資料來源

  1. 聯合國(條約原文),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 年 12 月 10 日
  2. 路透社(義大利《國際》週刊轉載),Taiwan ships should ignore boarding requests by China coast guard, Taipei says,2026 年 7 月 1 日
  3. 常設仲裁法院(新聞稿),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Tribunal Renders Its Award,2016 年 7 月 12 日
  4. 日本外務省,Japan-Philippines Joint Statement on the Comprehensive Strategic Partnership: “Weaving the Future Together: Peace, Prosperity, Possibilities”,2026 年 5 月 28 日
  5. 中央社,日菲將談判EEZ 外交部:堅定維護台灣與漁民權益,2026 年 6 月 9 日
  6.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常設仲裁法院公布),PCA Case Nº 2013-19, In the Matter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2016 年 7 月 12 日
  7. 中華民國外交部,針對日本與菲律賓啟動劃分兩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談判事,外交部再次說明如下:,2026 年 6 月 3 日
  8. 中華民國外交部,中華民國外交部對「南海仲裁案」之立場,2016 年 7 月 12 日
  9. 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部重申我國南海立場,呼籲各方共同維護區域和平穩定,2026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