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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更新於 2026/08/09

一部我不在那個國家也適用的法律,會怎麼影響我?

多數時候不是靠抓人,是靠讓你自己先算風險。域外適用的法律即使一次都沒有執行過,也已經在學者、記者與企業法務的決定裡發生作用 —— 而那些決定不會被記錄成任何事件。

什麼樣的法律算是域外適用?

當一部法律主張管到「不在我國境內、也不是我國國民」的行為時,它就進入了域外管轄的範圍。

主張的依據通常有四種:行為人的國籍、行為發生地、行為造成的效果,以及交易是否經過本國的管道 —— 例如使用本國貨幣清算、經過本國伺服器、或使用含本國技術的產品。最後一種近年最重要,因為它把「我沒有跟你做生意」這個抗辯拿掉了。

值得注意的是,域外適用本身不罕見,也不必然不正當。反貪腐、反托拉斯與制裁法規都有域外效力,多數國家的稅法也是。差別在於條文的明確程度 —— 定義清楚的域外法律讓人可以事先判斷自己有沒有違反,定義模糊的則不行,而那個差別決定了它實際上在做什麼。

如果從來沒有執行過,為什麼還有影響?

因為它要的不是判決,是行為改變。而行為改變只需要「有可能被適用」這件事成立。

機制很直接:條文寫得模糊,個案就無法事先判斷;無法事先判斷,理性的做法就是避開。一位研究者少寫一個題目、一家出版社多要一份法律意見、一間企業在合約裡多加一條免責、一個人取消一趟過境轉機 —— 每一個決定單獨看都很小,而且都不會被記錄成事件。

這是它與一般法律最大的差別:一般法律的效果透過執行產生,可以被統計;這一種的效果透過預期產生,沒有分母。你永遠不會知道有多少篇文章沒有被寫出來。

也因此它與灰色地帶行動屬於同一類:每一步都不構成可以指認的事件,而累積出來的效果才是目的。差別只在場域從海上換到了法律。

誰實際上暴露在裡面?

暴露程度不是由立場決定的,是由行程、國籍與資產位置決定的 —— 這一點常被搞反。

風險最高的通常不是最直言的人,而是最常移動的人:需要轉機經過特定機場的研究者、在該國有親屬或財產的人、持有雙重國籍的人,以及在當地設有實體的企業員工。條文再嚴厲,也要有可以觸及的對象才成立,而「觸及」在實務上等於人、資產或交易在某個時點進入了對方的管轄範圍。

企業的暴露則往往落在最沒有預期的位置:本地員工的人身風險、當地子公司的董事責任、需要當地核准的執照,以及可以被延遲的通關與檢驗。這幾項與經濟脅迫的施力點高度重疊,因為它們都不需要修改任何規則,只需要改變執行的頻率與速度。

而最脆弱的一群通常是最沒有機構在背後的人:獨立研究者、自由撰稿者、小型出版單位。大機構有法務可以評估,個人只有自己 —— 所以寒蟬效應最先出現在他們身上。

什麼樣的保護是真的有用的?

有用的保護有一個共同特徵:它讓當事人在做決定的那一刻,知道自己不是獨自承擔。聲明做不到這件事,制度可以。

具體而言有四種。第一是把個人的暴露轉成機構的暴露:由機構署名、由機構承擔法律費用、由機構出面回應 —— 個人面對跨國訴訟會退,機構通常不會。第二是事前的行程與轉機建議,因為多數實際風險發生在移動的時候,而那是可以規劃的。

第三是阻斷立法:明文規定本國企業不得配合特定外國法院命令,並在配合時反而構成本國違法。這一類規定的價值不在於真的常常被使用,而在於它給了企業一個可以出示的理由 —— 拒絕從此不再是選擇,而是義務。

第四,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把事件記錄下來並公開。域外法律依賴的是不確定性,而每一個被清楚描述、留下紀錄的個案,都讓「有可能」變成「可以估算」。可以估算的風險,就不再具有同樣的嚇阻力。

對台灣的讀者與機構有什麼具體意義?

台灣的處境有一個特殊之處:許多相關立法在條文上把台灣的居民與機構直接納入適用範圍,因此暴露不是取決於個人是否涉入政治,而是取決於身分與行程本身。這使得「我不談政治所以沒事」這個假設在這裡特別不可靠。

對機構而言,可以先做的是三件低成本的事:把出差與轉機路線的建議寫成正式指引而不是口耳相傳;確認法律費用的支援範圍是否涵蓋境外程序;以及建立一個內部可以回報的窗口,讓當事人不必自己判斷「這件事算不算嚴重」。

對個人而言,最實際的一點是不要把風險評估留到出發前一週。行程、資產與親屬所在地是可以事先盤點的,而那份盤點的價值在於,它把一個模糊的恐懼變成一份具體的清單 —— 而具體的清單可以被處理,模糊的恐懼只能被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