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更新於 2026/10/25
一筆雙方都同意的投資,為什麼還要過國安審查?
因為有些東西一旦賣出就收不回來:公司的控制權、技術與資料,以及軍事基地旁的土地。投資審查不看價格,看的是誰在買、買到哪些權利;近年美國等國還反過來,限制本國資本流向特定國家的敏感產業。
建議先讀:不在美國營運,為什麼還是躲不掉出口管制?
已經有出口管制了,為什麼還需要投資審查?
因為兩者守的是不同的門。出口管制管的是東西賣給誰,每一批貨出境前都能攔下,下一批也能重新判斷。投資審查管的是錢從哪裡來、買走什麼:買方一旦成了公司的股東或主人,技術、資料與設施就不必再出境,因為擁有者已經在門內。出口管制每次放行的是一批貨,投資審查放行的卻是長期的進入權,交易完成後很難收回。
所以審查集中在少數敏感領域。歐盟 2019 年通過的外資審查框架條例(2019/452),列出會員國可以考量的面向:關鍵基礎設施(包括使用這些設施所需的土地與不動產)、關鍵技術與軍民兩用物項、能源與原料等關鍵供應、包括個人資料在內的敏感資訊,以及媒體的自由與多元。這份清單大致就是經濟安全關心的範圍。
招商與審查也不衝突。美國一面用機會區(Opportunity Zones)稅制,把長期私人資本引進船廠與潛艦產能,一面仍靠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審查外國人投資美國企業與購買特定不動產。機會區稅制與造艦產能的分析指出,稅制只負責吸引長期資本,把敵對資本擋在外面,還要靠外資審查等其他制度。CFIUS 由財政部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司法、國土安全、商務、國防、國務與能源等部會首長。
只買少數股權,也會被審查嗎?
會。審查看的不是持股比例,而是買到哪些權利。美國 2018 年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FIRRMA)把 CFIUS 的範圍,從可能讓外國人取得控制權的交易,擴大到不取得控制權的投資:標的公司若涉及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或美國公民的敏感個人資料,投資人只要能因此接觸重大的非公開技術資訊、取得董事或觀察員席位,或在股東投票之外參與實質決策,就落入審查範圍。
第二個問題是買方背後是誰。歐盟條例列出會員國可以考量的另一項因素:投資人是否直接或間接受第三國政府控制,包括透過持股結構或大筆資金。台灣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則規定,陸資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 30%,或具有控制能力的第三地區公司,來台投資以陸資論,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換個註冊地,買方的身分並不會跟著改變。
因此審查方要看的不只是股權結構圖,還有實質受益人、資金來源與董事任命權。用人頭股東或多層境外控股藏起實際控制者,即使商業理由說得通,也容易被當成規避審查。這和去風險科普談到的換股東、不換控制權是同一種問題:文件上成立,實際上沒有改變。
買一塊地,為什麼也會被國防部否決?
因為土地的風險在位置,位置不會因為登記用途而改變。芬蘭規定,歐盟與歐洲經濟區以外的買方購買不動產,須取得國防部許可;設在區內、但有單一區外股東持股 10% 以上或具同等實質影響力的公司,也要申請。申請最遲要在交易後兩個月內提出;被拒絕的話,買方須在六個月內轉手,否則由國家以徵收等方式處分。
2026 年 6 月 4 日,芬蘭國防部長哈卡寧(Antti Häkkänen)否決 14 件申請,申請者是中國、烏克蘭、土耳其與印度的公民或其持有的公司,預定用途包括商業、休閒與居住;國防部的理由是交易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妨礙國防整備或影響供應安全,決定尚未確定。哈卡寧在 2025 年 10 月就直言,不動產是混合影響活動的工具。芬蘭否決購地案的分析指出,土地即使登記為觀光、林業或住宅用途,只要靠近基地、雷達站、港口或能源設施,所有權就帶來觀測、進出與日後控制的空間。
美國也一樣。CFIUS 可以審查外國人購買或承租特定軍事設施周邊的不動產。2024 年 5 月,時任總統拜登下令一家最終由中國公民持有多數股權的公司,出售懷俄明州華倫空軍基地一英里內的土地並移除設備;那是部署義勇兵三型洲際彈道飛彈的戰略飛彈基地,土地在 2022 年 6 月就已買下、改作加密貨幣挖礦場,CFIUS 是接獲民眾檢舉後才介入。同年 11 月,財政部再把近 60 處軍事設施納入不動產審查的範圍。
審查的結果只有准或不准嗎?
不只。歐盟框架條例對「審查」的定義,是評估、調查、核准、附條件、禁止或撤銷外國直接投資的程序,這六個動詞涵蓋了可能的結局。實務上多數交易會放行:美國 CFIUS 2025 年共收到 347 件申報,約三分之二的交易在第一階段(簡式申報 30 天、正式申報 45 天)就結案放行。
有疑慮但能處理的,CFIUS 可以和交易各方簽訂協議或附加條件,降低風險後放行;處理不了的才送交總統,總統可以暫停或禁止交易。時程有法定上限:正式申報先審查 45 天,必要時再調查 45 天,特殊情況可延長一次 15 天;案子送到總統手上,總統須在 15 天內宣布決定。企業規劃併購時,這段時間只能預留,無法壓縮。
交易完成也不代表審查結束。在美國,只有審查結案的交易才有安全港;沒有申報的交易,CFIUS 事後仍可審查,每年從民眾檢舉、機關轉介與公開資訊中篩檢數千筆。歐盟 2026 年 6 月通過、2028 年 1 月 17 日起適用的新條例(2026/1386),要求每個會員國都設立審查機制,並讓審查機關對不須事前許可的交易,在完成後至少 15 個月、最長五年內仍能主動審查。
為什麼連本國的錢投資出去,也開始要管?
因為擔心的不只是外國資本買走本國的東西,也包括本國資本幫助對手發展敏感技術。美國 2023 年 8 月的行政命令指出,美國的投資常附帶「無形利益」:名聲與地位、管理協助、投資與人才網絡、市場通路,以及更容易取得後續融資。G7 同年在廣島峰會發表的經濟安全聲明也提到,處理對外投資風險的措施,可能是補足出口管制與外來投資管制的重要工具。
美國財政部據此訂定的規則 2025 年 1 月 2 日生效,針對中國(含香港、澳門)的半導體與微電子、量子資訊與人工智慧。這套規則和 CFIUS 不同,不逐案審查:投資人要自己判斷交易屬於禁止、須向財政部申報,還是不在範圍內。2025 年 12 月,國會把這套做法寫進《2026 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中的 COINS Act,法律列出的領域多了高效能運算與超級電腦、極音速系統,受關切國家也從中國擴大到古巴、伊朗、北韓與俄羅斯等國。
生技可能是下一個。美國生技政策的分析提到,2026 年提出的 BINSA 法案,主張把藥物開發、生物製劑製造與臨床研發納入對外投資審查。2026 年 10 月 22 日,財政部公布 COINS Act 的施行規則草案,也提議禁止美國人投資特定的生物技術,意見徵詢到 12 月 7 日截止。草案還不是定案;定案規則生效之前,2025 年 1 月生效的現行規則繼續適用。
這對台灣代表什麼?
台灣負責投資審查的是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前身是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2023 年 9 月 26 日經濟部組織改造時改制。依《經濟部處務規程》,投審司審核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陸資來台與大陸產業技術引進,也審核國外投資,以及對大陸地區的投資與技術合作。進來的錢與出去的錢,都由同一個單位把關。
對中國大陸的把關是雙向的。依 1992 年制定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陸資來台投資須經許可,陸資持股超過 30% 的第三地區公司也算在內;台灣企業到大陸投資或技術合作,同樣須經經濟部許可(一定金額以下可改為申報),項目依國家安全與產業發展分為禁止類與一般類。這套赴陸投資許可制至少從 2002 年起就已實施,比美國 2025 年才生效的對外投資規則早了二十多年。
對其他地區的投資,現行規定是金額超過新台幣 15 億元須事前核准,例如投審司 2026 年 7 月核准台積電增資美國子公司 200 億美元。2025 年 5 月公布的《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改依投資的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與金額,決定哪些案件須事前核准;未經核准、屆期又不改正的,最重可按次處 1,000 萬元罰鍰。不過,新條文的施行日期仍待行政院訂定。
台灣企業到海外買地或併購時,則站在被審查的一方。芬蘭否決購地案的分析建議,購地前先確認土地是否靠近軍事設施、港口或海底電纜等敏感地點,揭露最終受益人與資金來源,並在合約裡寫進取得許可的先決條件與解約機制。Pax Silica 與科技主權的分析也把投資審查能力,列為台灣科技安全布局應該納入的一項。
資料來源
-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REGULATION (EU) 2019/45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March 2019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creening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into the Union,2019 年 3 月 19 日
- 芬蘭國防部,Fourteen negative decisions on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2026 年 6 月 4 日
- 美國財政部,Statement on the President’s Decision Prohibiting the Acquisition by MineOne Cloud Computing Investment I L.P. of Real Estate, and the Operation of a Cryptocurrency Mining Facility, in Close Proximity to Francis E. Warren Air Force Base,2024 年 5 月 13 日
- 美國財政部,Treasury Releases CFIUS Annual Report for 2025,2026 年 8 月 7 日
-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REGULATION (EU) 2026/138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June 2026 on the screening of foreign investments in the Union and repealing Regulation (EU) 2019/452,2026 年 6 月 17 日
- 美國財政部,Treasury Issues Proposed Rule to Implement Comprehensive Outbound Investment National Security Act,2026 年 10 月 22 日
- 中央通訊社,經濟部改組掛牌上路 聚焦能源、產業創新與經貿布局,2023 年 9 月 26 日
- 經濟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處務規程,2023 年 9 月 25 日